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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塔桅杆放样加工相关知识

塔桅钢结构放样、号料和切割规定
  1 放样和号料,应根据工艺要求预留焊接收缩量及加工余量。对钢管塔桅的斜交钢管端部,应分别对内外壁按剖口要求放样和号料。
  2 样板的尺寸及样板上任意两孔的孔距允许偏差±0.5MM;孔中心偏离允许±0.5MM。
  3 零件直接号料时,长度和宽度的偏差不应大于1.0MM;孔的位置允许偏差.
  4 管形腹杆号料时,两端相贯线断面沿周向的相对扭转不应大于2.0MM。
  5 弯曲零件的孔眼划线,应在零件弯曲加工完成,经检查合格后进行。
  6 零件的切割线和号料线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7 切割前,应将钢材表面切割区域内的铁锈、油污等清除干净;切割后,断口上不得有裂纹和大于1.0MM的缺棱,并应清除边缘上的熔瘤和飞溅物等。
  8 钢板、圆钢的切割面或剪切面及钢管下料端面的倾料度应符合规定。
  9 各类型钢下料倾斜度可按断面尺寸参照钢管外径相应的允许倾料度规定。
  10 圆钢用作主要受力件时,下料前应作三个试件,进行物理力学性能和化学分析检验。全部试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圆钢构件严禁冲剪下料。
  塔桅钢结构材料规定
  1 钢材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GB700—79)、《低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GB1591—79)和《桥梁用碳素钢及普通低合金钢钢板技术条件》(YB168—70)的规定。采用其他钢种或钢号时应符合该钢种或钢号的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必要的工艺性能试验。当室外计算温度低于-30℃时,不得采用沸腾钢和半镇静钢。
  2 钢材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并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如对材质有疑义时,应按国家有关标准作抽样检验,结果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时方可采用。
  3 采用进口钢材和代用材料时,必须提供该材料的机械性能及化学成份,并进行抽样检验,经设计同意后方可采用。
  4 钢材表面锈蚀、麻点或划痕的深度不得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偏差值的一半;断口处如有分层或裂缝缺陷等,应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5 连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及各种用于制作螺栓和铆钉的材料等)和镀敷材料(热浸锌、热喷涂锌、铝和无机富锌涂料等)以及涂料(底漆及面漆)均应附有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质量证明书,并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6 严禁使用药皮脱落或焊芯生锈的焊条、受潮结块或已溶烧过的焊剂以及有锈蚀、裂纹、碰伤或混批的高强度螺栓。
  7 用于加工螺栓的材料,如35号、45号、40硼等除材料本身应符合有关规定之外,其制成品的性能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8 桅杆所用的钢丝绳、钢铰线等材料、性能质量也应符合有关规定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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